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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山坡地野溪坑溝疏濬整治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府受理之申請案件,得委託水土保持技師或相關之專家學者所組成之 委員審查之。 前項委託審查所需之審查費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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