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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文化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使用文化場所,應檢附證件向管理機關辦理申請使用,經核准並繳 納場所維護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後,始得使用。 前項費用收入,應解繳縣庫,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或取消申 請時無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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