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府置參事、技監、顧問、參議,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審
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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