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與輔導為原則,依
各學習領域能力指標、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
面及學習活動性質,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紙筆測驗: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評量之。
七、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
評量之。
八、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
之。
九、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十、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一、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作自我評量與
比較。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彼此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
十三、校外學習:就學生之校外參觀、訪問等學習活動評量之。
十四、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五、其他。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於學期初就各項評量方式,結合課程計畫向家長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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