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不得巧立名目收費,並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學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不得向 學生收費。 三、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或舉行謝師宴。 四、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五、學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依公 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報本府社會局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 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