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不得巧立名目收費,並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學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不得向
      學生收費。
  三、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或舉行謝師宴。
  四、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五、學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依公
      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報本府社會局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
      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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