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應主動公告下列事項,並於現場備有中英文完整標示:
一、游泳池水質、水溫及水深現況。
二、游泳池使用水質處理方法及用品名稱。
三、以明顯方式公告使用人安全注意事項及禁止事項。
管理機關得依游泳池實際管理情形,訂定管理規範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
公告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