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 ,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 師仍留原校服務。但未報到教師之所屬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