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
,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
師仍留原校服務。但未報到教師之所屬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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