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立高級中學學生費用收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校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
          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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