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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設施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同一住所曾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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