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設施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同一住所曾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