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設施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列冊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
  。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住屋防水、給水及排水。
  二、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工程。
  三、臥室、浴室、廚房設施改善工程。
  四、住屋無障礙、防跌設施。
  五、其他住宅安全輔助相關設施。

  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同一住所曾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一、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房屋證明文件:
    (一)自有房屋者:該屋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無建物所有權狀者
          ,檢附該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
    (二)非自有房屋者:該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建物所有權人修繕
          同意書。
  三、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
      總價,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四、施工前之照片。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授權書,並檢附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
  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文件、資格及廠商報價合理性進行初審,
  且派員至現場實地勘查後,將初審結果函報主管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應將核定結果函覆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完工後檢具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照片及整修款項之發票
  、收據送區公所審查後,層轉主管機關核撥補助款項。

  住屋為違章建築或核准補助前已逕行修繕住屋者,不予補助。
  申請人於尚未核准期間內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進住護理之家、社會福
  利機構者,不予核准。
  無實際居住之事實或檢具之申請文件、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
  或隱匿等不實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限期繳還已
  領取之補助;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