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兒少財產,應以其最佳利益,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不得為風險性之投資。 二、財產保管費用逾收益時,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 三、涉及爭訟必要時,得委任律師處理。 四、兒少財產現金總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財產總值達新臺幣三百 萬元以上者,得以設立信託方式管理。 除前項規定外,經主管機關評估兒少財產有處分或變更管理方式之必要 者,應諮詢法律、會計及社會福利等專家學者,研商對兒少最有利之方 式,並做成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