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管理兒少財產,應以其最佳利益,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不得為風險性之投資。
  二、財產保管費用逾收益時,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
  三、涉及爭訟必要時,得委任律師處理。
  四、兒少財產現金總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財產總值達新臺幣三百
      萬元以上者,得以設立信託方式管理。
  除前項規定外,經主管機關評估兒少財產有處分或變更管理方式之必要
  者,應諮詢法律、會計及社會福利等專家學者,研商對兒少最有利之方
  式,並做成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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