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醫療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
  醫療費用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前條所稱不補助項目包含掛號費、證明書費、個人衛生費、膳食費、義
  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
  別護士、指定藥品或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
  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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