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組成之: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 三、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代表。 四、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 前項各款代表總額不得逾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