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評鑑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組成之: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
  三、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代表。
  四、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
  前項各款代表總額不得逾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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