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至少三年評鑑一次。

  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應設評鑑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研究、諮詢、協調及執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
  二、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事宜。

  評鑑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組成之: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
  三、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代表。
  四、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
  前項各款代表總額不得逾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鑑小組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或機構出任
  者,隨其本職進退。
  評鑑小組委員出缺時,由本府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

  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評鑑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並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前半年以前
  公告。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實施期程、評鑑流程、等第認定基準。
  本府應定期檢討評鑑項目及評鑑指標。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本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由本府發給獎牌、獎勵金或
  遴選其工作人員出國考察及觀摩。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本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限期改善,改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得遴
      選專業人員或機構實施輔導。
  二、改善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應實施複評,複評仍列丙等以下,應依本
      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府對依本法第九十二條令其停辦之機構於停辦期限屆滿後復業二個月
  內應實施再複評。再複評結果列丙等以下,應依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複評及再複評之實施,均應依第一次評鑑之流程、方式、評鑑項目與指
  標及等第基準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