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遊民經依前條處理後,確實查無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需保護收容者,由本
府社會處依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法令予以收容。
不符合前項法令者,由本府委託之社會救助機構暫時收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