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警察局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性別、年貌 、特徵、身材、衣著、形態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公告招 領期間為二十五日。 前項公告期滿無人認領者,由各分局檢具屍體相驗證明書送由當地鄉(鎮 、市)公所收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