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縣警察局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性別、年貌
、特徵、身材、衣著、形態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公告招
領期間為二十五日。
前項公告期滿無人認領者,由各分局檢具屍體相驗證明書送由當地鄉(鎮
、市)公所收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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