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人。
二、配偶。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父母。
五、兄弟姐妹。
六、祖父母。
七、互助人生前參加互助機關。
前項第三款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成年,其應領之補助費,由其法定代理
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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