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中央政府補助收入。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四、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部分收入。
  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六、民間機構繳交停車場興建、營運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七、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
      入。
  八、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九、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十、違反公路法、停車場法之罰鍰收入。
  十一、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十二、捐贈收入。
  十三、本基金孳息及運用收入。
  十四、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十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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