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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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成臺南市交通運輸系統永續發展,特
  設置臺南市交通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有效管理停車秩序、
  積極發展公共運輸、增進道路交通安全、提昇交通服務水準,進而達到
  均衡運輸系統之目標,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應編製附
  屬單位預算,以本府交通局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應於本府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但因業務需要,經本府公
  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於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設置機關專戶存
  管。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中央政府補助收入。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四、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部分收入。
  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六、民間機構繳交停車場興建、營運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七、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
      入。
  八、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九、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十、違反公路法、停車場法之罰鍰收入。
  十一、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十二、捐贈收入。
  十三、本基金孳息及運用收入。
  十四、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十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本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及附屬設施部分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及附屬設備改善與維護管理費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營運管理相關業務、人事、行政管銷等費用支出。
  四、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支出。
  五、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六、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七、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八、促進公共運輸發展之資本設備建設、投資或營運之部分支出。
  九、提昇運輸服務品質之部分支出。
  十、道路交通設施建設及改良部分支出。
  十一、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與宣導部分支出。
  十二、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支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支出。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會計制度、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