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依臺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納入施工計
畫書,由承造人會同起造人及監造人於開工前報請本府備查後,發給運送
憑證及處理紀錄表,並副知收容處理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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