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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除舊有違章建築補助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舊有違建於期限內全部謄空配合搬遷,且未阻擾需地機關執行拆除作業 者,於拆除後按門牌每戶發給建築物所有人獎勵金八萬元,逾期未能配 合者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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