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中低收入市民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以傷病患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之部分
  計算,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且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前項補助額度以申請人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計算之合計金額按比例核
  定之,其補助額度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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