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濟助者以事件發生於本縣者為限,其領取醫療費濟助應就
  醫於公立醫療機構,但情況危急非立即送由就近私立醫療機構急救治療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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