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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縣庫代理機關 或代辦機關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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