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所有條文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衛生醫療水準,特設置高雄縣醫療
  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七條
  及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性質為留本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執行機關。

  本基金來源及運用如下:
  一、來源:
    (一)衛生局暨所屬單位原有基金。
    (二)業務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捐贈(補助)款物之收入。
    (五)政府投資。
    (六)其他收入。
  二、運用範圍:
    (一)業務支出。
    (二)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四)其他相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縣庫代理機關
  或代辦機關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悉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