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衛生醫療水準,特設置高雄縣醫療
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七條
及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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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性質為留本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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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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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來源及運用如下:
一、來源:
(一)衛生局暨所屬單位原有基金。
(二)業務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捐贈(補助)款物之收入。
(五)政府投資。
(六)其他收入。
二、運用範圍:
(一)業務支出。
(二)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四)其他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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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縣庫代理機關
或代辦機關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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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悉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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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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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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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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