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資源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回收、清除:
  一、於資源回收日交付環保局轄區清潔隊或受託清除機構回收清除。
  二、投置於依法令設置之資源回收設施內貯存、回收及清除。
  三、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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