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定期規劃辦理動物保護教育研習課程,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並
應指派生命教育業務承辦人員參與研習。
為強化寵物業專任人員之專業智識與技能,主管機關每年應至少辦理二場
寵物業專任人員訓練課程。
主管機關得鼓勵本市各級學校辦理動物保護教育及參與認養校園犬,其辦
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其獎勵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應定期規劃辦理飼主責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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