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定期規劃辦理動物保護教育研習課程,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並 應指派生命教育業務承辦人員參與研習。 為強化寵物業專任人員之專業智識與技能,主管機關每年應至少辦理二場 寵物業專任人員訓練課程。 主管機關得鼓勵本市各級學校辦理動物保護教育及參與認養校園犬,其辦 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其獎勵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應定期規劃辦理飼主責任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