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名稱。 二、申請人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人如 為法人、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聯絡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使用道路時間及範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