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名稱。
  二、申請人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人如
      為法人、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聯絡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使用道路時間及範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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