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副 首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一人擔任之: 一、 財政局。 二、 工務局。 三、 地政局。 四、 經濟發展局。 五、 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