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副
  首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一人擔任之:
  一、	財政局。
  二、	工務局。
  三、	地政局。
  四、	經濟發展局。
  五、	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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