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販賣業執照遺失或毀損時,農藥販賣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並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 前項情形,原執照應予註銷;其補發或換發之執照字號應與原執照相同並 註明補發或換發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