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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 但其單位面積種植數量超過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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