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
  但其單位面積種植數量超過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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