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特定紀念樹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經縣府公告之樹木,以該樹木根基部為中心,冠幅半徑一.五倍為半徑
  之圓面積涵蓋之土地不得設置任何構造物。前開土地面積之地價稅額由
  縣府編列預算補助之。土地所有人得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或縣府請
  求養護之技術援助,定期協助養護事宜及經費補助。
  前項經費,由縣府編列預算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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