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縣府公告之樹木,以該樹木根基部為中心,冠幅半徑一.五倍為半徑 之圓面積涵蓋之土地不得設置任何構造物。前開土地面積之地價稅額由 縣府編列預算補助之。土地所有人得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或縣府請 求養護之技術援助,定期協助養護事宜及經費補助。 前項經費,由縣府編列預算並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