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塑膠管筏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動力管筏建造完成時,應由所有人向本府申請,經派員檢查合格後發給
  漁筏執照。
  一、塑膠管筏質料必須良好。
  二、塑膠管間各管接縫應予緊密、結構應堅固,舵之裝置應堅固。
  三、柴油機或船外機發動應敏捷,各部運轉及動作部分,應正常準確,
      汽缸及各軸承等摩擦部分應無過熱現象,正倒車操作必須靈便。
  四、舊架柴油機其汽缸、汽缸內套、缸蓋活塞及漲圈必須完好,各軸桿
      承及襯套裝置應緊密合宜。
  五、操縱裝置應靈便。
  六、試情況必須良好。
  七、試航時各種裝置及設備應完善。
  非動力管筏依照第一、二款規定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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