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魩鱙漁業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經本府核准兼營魩鱙漁業之漁船(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註銷
 兼營魩鱙漁業資格:
 一、漁業人變更(除繼承外)。
 二、漁船(筏)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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