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水利設施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需用土地人因水利設施性質特殊,不能依第三條附表標準查估其補償費或
遷移費者,得由需用土地人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機構辦理查估,並經主管
機關審核確定之;其所需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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