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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水利設施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需用土地人因水利設施性質特殊,不能依第三條附表標準查估其補償費或 遷移費者,得由需用土地人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機構辦理查估,並經主管 機關審核確定之;其所需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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