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凡申請使用本中心各場所者,在使用期間均應與本中心服務人員切實協
  調配合,不得擅自移動場所設施及毀損其建築,如有毀損,申請使月者
  應按時價賠償或照原狀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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