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立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推行文化建設,倡導正當
藝文活動,並使本中心各場所能發揮多項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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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適用場所包括中正紀念堂(音樂廳)、演講室、海洋資源館、星
象室及本中心指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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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列各場地,除本中心自行使用外,凡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
個人所舉辦之活動,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中心申請使用之:
一、宏揚中華文化、民族精神及有關之社教活動。
二、具學術、教育性之戲劇、音樂、舞蹈、電影及演講等活動。
三、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四、政府機關舉辦之重要集會、慶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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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月本中心各場地,應於三日前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
附各有關文件,經核准使用者,須於使用前一天繳納場地費、使用設備
費、清潔費及保證金,否則得撤銷核准。
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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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請使用本中心各場所者,在使用期間均應與本中心服務人員切實協
調配合,不得擅自移動場所設施及毀損其建築,如有毀損,申請使月者
應按時價賠償或照原狀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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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如有左列情事之一,本中心應不予核准或停止其使用,所繳
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反國策、違背法令者。
二、有悖於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與登記內容不符者。
四、宗教佈道或法會儀式。
五、商品促(直)銷及其他商業行為。
六、經本中心認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
亂者。
七、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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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其已繳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
退還,但有左列情形,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或全數:
一、使用團體或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一日
前通知本中心者,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等)致無法如期使用者,
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全數。
三、因本中心特殊需要須收回使用,經本中心於原登記使用一日前通知
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而不願變更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數,申請人
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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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如需設置售票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中心指定之
場所設置,不得在本中心場地及館舍四週擅設牌樓,及任意張貼海報宣
傳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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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製發各種識別證前,須將樣本送本中心同意後,方可製發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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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中心各場所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除兒童節目外,禁止攜帶身高一百公分以下之兒童入場。
二、禁止在場內吸煙、飲用食物、丟棄廢物、吹口哨,以維肅靜整潔。
三、禁止穿背心、拖鞋入場。
四、應於開演前三十分鐘內入場,開演後即不得再入場。
五、不得擺置花圈、花籃。
六、場內各項設置,非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
各種機械、電器設備,須會同本中心電機管理人員開啟使用,不得私自
添裝架設以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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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繳場地費全部解繳縣庫,納入縣總預算。
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後,如場地、設備無毀損或短少情事即悉數退還,否
則本中心得動用保證金修復,如不敷支付時,應由申請人補足。
使用設備費、清潔費由本中心代收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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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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