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縣庫代理機關或
代辦機關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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