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設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建設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建設 處副處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 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