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設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建設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建設
處副處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
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