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13014282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5條、第6條,自105年4月9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應設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建設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建設
處副處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
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原則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視實際案件需求召開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本會之會
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專家學者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