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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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設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建設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建設
處副處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
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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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原則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視實際案件需求召開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本會之會
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專家學者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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