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受補償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被認領人除戶戶籍謄本乙份或被認領人戶 口名簿影印本乙份,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切結書,辦理認領登記。 前項證明文件無法取得時,得以被認領人六親等以內之親屬二人以上或村 (里)、鄰長出具證明文件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