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體育場場地,應填寫申請表,檢附核准文件、活動程序表及使用 人員名冊,於使用前十五日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但非體育類活動,應在 使用前三個月開始接受申請,以先到先核准方式辦理,並經本府核准。 前項申請核准後,應於使用前十日繳清第六條規定之相關費用並預繳保證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