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立體育場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體育場場地,應填寫申請表,檢附核准文件、活動程序表及使用
人員名冊,於使用前十五日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但非體育類活動,應在
使用前三個月開始接受申請,以先到先核准方式辦理,並經本府核准。
前項申請核准後,應於使用前十日繳清第六條規定之相關費用並預繳保證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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