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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務參、科長、主任、秘書、局員、股長、督 察員、警務員、調查員、巡官、技士、警務佐、巡佐、技佐、警員、辦事 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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