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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鄉鎮市清潔隊隊員駕駛技工及車輛機具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執行機關設有汽車保養場、垃圾掩埋場、廚餘堆肥處理場、水肥處理場 、垃圾焚化爐、灰渣掩埋場、資源回收細分類場及其他廢棄物或資源處 理設施者,得依本府核准之員額設置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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