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回饋金由本府依處理場(廠)使用年限,循預算程序每年編列之,並採
  收支對列方式納入各該受回饋之鄉(鎮、市)公所預算,定期提撥至各
  回饋金管理暨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之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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