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本縣轄內之空地空屋、道路或其他定著物(含電信箱、電桿)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對該土地及其四周二公尺內區域,應善盡環境清潔維護之責:
一、設攤販(含流動攤販)營業者。
二、婚喪喜慶陳設酒席、會場或其他戶外集會活動表演者。
三、堆置砂石、磚瓦、水泥或其他建築材料或作為工作場所者。
四、其他經主關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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