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留花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受理期間內,逕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
    受理。
二、申請人應具申請表(如附件)、身分證影本檢具相關文件逕送至受理
    單位。
三、各受理單位應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之翌日起十日內(含例假日),彙整
    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留花補助申請表及補助名冊,報送本府
    查驗耕地資料。
四、各受理單位應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含例假日)完成
    補助名冊之勘查作業。
五、本府於各受理單位完成勘查後,應即排定抽查日期,派員會同各受理
    單位辦理抽查工作。
六、各受理單位於完成勘查,經本府抽查及本府指定受理單位於完成清冊
    彙整後,應連同單位領據送本府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七、受理單位應提送補助申請表、身分證影本、第七條各款應檢附之文件
    、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送府審查,審查無誤後由本府撥款至受理單位,
    轉核發金額至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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