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縣轄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缺額達全鄉、鎮、縣轄市總 名額五分之一,或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均應補選,其所遺任期 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但其缺額達全鄉、鎮、縣轄市總名額二分之一 ,事實需要補選報經縣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選之代表,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去職或死亡,由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 函報縣政府備查並函知鄉、鎮、縣轄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