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缺額達全鄉、鎮、縣轄市總
  名額五分之一,或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均應補選,其所遺任期
  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但其缺額達全鄉、鎮、縣轄市總名額二分之一
  ,事實需要補選報經縣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選之代表,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去職或死亡,由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
  函報縣政府備查並函知鄉、鎮、縣轄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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