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校長之甄選程序如左: 一、初選小組就列冊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規定並參酌其服務 成績加以評審,遴選缺額二倍至三倍人員,提報甄選委員會甄選之 。 二、甄選委員會就初選小組提報之人員,甄選適當人員報由本府任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