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任用及遷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新任校長之甄選程序如左:
  一、初選小組就列冊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規定並參酌其服務
      成績加以評審,遴選缺額二倍至三倍人員,提報甄選委員會甄選之
      。
  二、甄選委員會就初選小組提報之人員,甄選適當人員報由本府任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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