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宣傳標語繕製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宣傳標語之管理,應依左列規定:
  一、宣傳標語在繕製前,應先向當地警察機關登記審定,各警察機關對
      送審之宣傳標語內容有疑問時,應報請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決定。
  二、各地宣傳標語設置地點,統由警察機關會同製作單位視實際需要與
      環境狀況決定之。但專用標語應避免設置與專業無關之地點。
  三、各種永久性標語,由原製作單位經常保持整潔,注意安全,每年應
      刷新一次。
  四、臨時標語由原製作單位於事後三日內負責清除。但牌樓式之固定標
      語,得視事實需要,申請警察機關酌為延期拆除。
  五、各地設置之宣傳標語,統由當地警察機關列冊登記並隨時檢查,如
      發現內容不當或損壞模糊時,應立即通知原製單位予以整修、重製
      或拆除,經通知限期辦理仍未照辦者,由警察機關逕行處理。
  六、各地設置之宣傳標語,由各縣市(局)警察局(所)每半年統一檢
      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列冊呈報本府警務處核備,並副知臺灣警備
      總司令部及本府新聞處備查(報告表格式如附件)。
  七、各機關、學校、團體範圍內設置之標語,由各該單位之安全部門自
      行負責檢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